文逸首页 小文论坛 文逸博客 精华文章
 首页 | 新闻 | 论坛 | 博客 | 专题 | FTP | 金融 | 微博 | 图库 | MyHome | 搜索 | 登陆 | 注册 | 帮助 | 设为首页  ·在线人数: 4985
 §您的位置:文逸首页 > xiaomiao 's home > 【理论研究】专栏 > 论善意取得中(.
xiaomiao 的主页网址:http://wonyen.net/home.aspx?id=xiaomiao 给我留言

 § xiaomiao  的【理论研究】专栏

  作者:xiaomiao  发表时间: 2005/5/15 9:25:08    查看: 3342     评论: 2
标题: 论善意取得中(原创)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如图书、图画、珠宝、金钱、无记名证券等。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这类动产价值很高,通常视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之一,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此外,善意取得的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法律上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如毒品、枪支、弹药等,不能进入流通领域交易,当然不在善意取得的动产之列。根据国情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类动产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特别保护。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特殊的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类财产无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这是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一般等价物,高度频繁的流通性质决定的。作为民法上的特殊种类物,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其占有人即视为所有人,充分保护了交易流通的安全。但记名有价证券所载明财产属于特定的人,且一般不具有流通的特点,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系动产的占有人



让与人占有动产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前提,如前所述,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乃占有人占有的公信力,正因为让与人系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基于对其占有的信赖才与他进行交易行为,如果动产让与人并未占有该动产,则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传统民法认为,对占有物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是近现代各国民法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前提。占有脱离物原则不发生善意取得,而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其法理在于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对受让者与原权利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均衡选择的结果。


具体论述如下:



所谓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借用、保管、运送等合同关系而占有他人之物,这种占有是基于物之所有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占有,也就是说占有人对所有人物之占有并不违背所有人的意思。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对其物之占有,比如对盗窃物、遗失物等的占有,这种占有违背所有人的意思。



对于基于租赁、借用、保管、运送等占有委托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争议不大。而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否发生善意取得或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善意取得,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占有脱离物,除以流通物如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得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盗窃物等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其理由在于盗窃是侵犯良好治安秩序的行为,法律禁止赃物在社会上流通,严格禁止赃物的销售和买卖。且每个人都有对自己财产取得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此种注意义务应高于善意取得之善意标准中注意义务。对于盗窃物等赃物应无偿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原权利所有人。对于遗失物原则上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这一规定,直接排除了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



应当注意,这里例外情况是: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不然必将严重损害受让人对这些交易场所的信赖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此外,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用于交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让与人对标的物无让与的权利,须为无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必须以让与人欠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为前提条件,这也是善意取得成立的基本条件,各国民法典对此均有明文规定。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即无权为他人或代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可见,善意取得中“让与人”范围包括无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转让承租、借用、寄存的财产。


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对该财产予以处分。



虽享有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受到国家权力相关的限制或具有物权效力的限制情形。例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所有人就其财产所为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




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均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当然,若出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处分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是密切联系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我国现行《合同法》第51条对其效力进行了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其本质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两者发生竞合,应承认善意取得的成立。原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请求权,也可将该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无权处分人或认可该无权处分行为,使无权处分行为变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让人必须是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必须基于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只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即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动产必须通过买卖、交易、出资等法律行为而取得。也就是说非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而善意取得动产的占有,不发生善意取得。如继承、遗赠,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财产流转行为,它们是有合法的法律行为,但缺乏交易的性质,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交易行为必须有效。

让与人与受让人交易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才可主张善意取得。

据《民法通则》,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物合法三个构成要件。缺少上述要件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受让人因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取得物的交付,则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不得拒绝所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注意的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认定权在于法院,民事行为在未变更、未撤销前其效力依然存在,受让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再次,交易行为必须有偿。

所谓有偿,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但这一制度毕竟是在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中,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建立起来的,所以我们必须慎重使用,避免范围过宽,以至过分损害原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如果允许善意受让人通过无偿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势必会助长占有人任意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使原所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再者,将未付出任何代价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伤害他人利益,也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不符。






受让人须实际占有受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动产的受让人,必须对该动产实际占有。受让人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其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四种情形。






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现实交付可以由让与人自己亲自交付,也可以通过第三人交付。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简易交付是交付的一种特别方式,其性质和现实交付相同,所以,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转让物权的合同成立时,标的物被视为即行交付,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在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因此各国立法和学说一般都认为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在以指示交付作为财产交付方式的场合下,让与人将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时,受让人便可取得财产权利。


依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差异较大,基于上述善意取得价值的基础,不宜支持占有改定发生善意取得效力。理由在于: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的信赖基础。这种占有必须是直接的,易于识别判断的,而非观念上的,难以识别判断的占有。占有改定在司法实践中亦难以把握,极为容易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情形而却难以举证加以证明,严重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之一。而在占有改定场合下,这一价值目标自然无从实现;


最后,依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的情形下,还会出现重复转让的情况,并据此而产生一物两权的混乱现象。






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善意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其成立前提。善意相对于恶意而言,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善意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外人是很难知道的。因此确认这种善意必须从当事人在交易时发生的客观情况分析,从受让人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交易的经验等等情况分析让与人是否为有处分权人,若从这些情况可以知道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时,则不能认为受让人为善意。


实践中,判断是否善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要想正确把握,还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德国民法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不为善意。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至于善意的主体,仅需受让人为善意即可。

出让人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如果受让人是代理人,只要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一般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是恶意的,则不成立善意取得,以免恶意第三人假借他人之手“合法”地取得财产所有权。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责任。这样不仅能充分实现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功能,而且也符合民事诉讼中有关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关于善意的时间

指确定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间。通常认为,善意的时间为“受让动产时”,至于受让动产后,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故有的国家民法称之为即时取得。具体而言,视受让人受让动产时的情形而定:在现实交付,通常是指交付之时;在简易交付,指让与合意达成之时;在所有权让与附停止条件的情形,应以条件成就时为准。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基本上和动产的相同,不再复述。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但应指出的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须已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物权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必要条件,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不动产交易行为尚未完成,不发生物权转移之效果,自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而非占有,因而并不要求受让人实际占有该不动产。



 

分享到:


 §评论: 论善意取得中(原创)

  回复者:aa001021    回复时间:2012/1/26 1:29:59    [第1评]
http://www.lingshengwu.com
http://www.9186.net.cn
http://www.tx13pp.com
http://www.9988518.com

腾讯公司有抽奖活动吗,腾讯活动网,QQ活动网,腾讯QQ活动,腾讯中奖是真的吗,QQ中奖是真的吗
我要上春晚中奖,我要上春晚官网,我要上春晚真情回馈,我要上春晚抽奖活动,我要上春晚中奖查询,CCTV3-我要上春晚“真情回馈双重大礼包
富豪富婆包养网,富婆俱乐部,寂寞少妇,同城交友找情人
富婆找鸭子,富婆俱乐部,同城交友找情人,富婆包养男人,富婆找情人,男公关招


1 条评论;  每页显示 15 条评论;   1 / 1               ↑到页首




您未登陆,发表评论时请填写: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评论: 论善意取得中(原创)
内容 (8000字以内)
 (CTRL+ENTER提交) 
  关闭窗口  
用户登陆
我要发表文章
搜 索
§xiaomiao 的网志导航
感想随笔(0)
生活休闲(0)
饮食健康(0)
自然妙趣(0)
潮流时尚(0)
游览见闻(0)
情感绿洲(0)
娱乐搞笑(0)
读图时代(1)
影音视听(26)
商业新知(0)
理论研究(9)
时事纵横(0)
社会文化(0)
文学欣赏(0)
教育学习(0)
§xiaomiao 的友情链接
关于文逸 | 小文论坛 | 文逸博客 | 文逸金融 | 精华文章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WWW.WONYEN.NET 2003 - 2021  闽ICP备09016518号-16   本站最高 10508 人同时在线,发生时间 2005-5-17 5:09:15 
 文逸科技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