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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aomiao  的【理论研究】专栏

  作者:xiaomiao  发表时间: 2005/5/15 9:22:24    查看: 3279     评论: 7
标题: 论善意取得上(原创)


善意取得制度(本文版权归属小文论坛)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财产让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


日耳曼法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占有制度,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之权利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必须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予以表现。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各国纷纷摒弃罗马法立法原则,转而借鉴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同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于是逐渐演化成了近现代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是牺牲了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而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的便捷和保护交易的安全。

保护善意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对真正所有人利益的限制,也含有其对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也应承担不当选择的后果,加强了所有权人的选任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对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排他性。所以善意取得制度总归涉及物权的变动,而物权变动的核心是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动产物权的公示为占有转移即交付作为变更权利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对动产物权而言,转让以交付标的物的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对不动产物权而言,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依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所谓的公信就是由于公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是法律赋予公示的效力,即是公信力。





登记瑕疵主要有:



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或错误涂销;


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


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如征收土地,但尚未办理登记;




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的。



在上述情形,第三人往往难以知道真实的权利状态。第三人如不知或不应知真实权利状态,信赖不动产的登记而与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交易,应为善意。此时如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有失公平,显然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借助登记的公信力原则来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目的的。已登记的才产生公信力,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而对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登记公信力的问题,当然也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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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论善意取得上(原创)

  回复者:wonyen    回复时间:2005/5/15 17:09:04    [第1评]
好久没看到xiaomiao兄的作品了,果然是出手不凡!


  回复者:xiaomiao    回复时间:2005/5/16 11:51:39    [第2评]
平时作的些小文章,出手不凡不敢,开卷有益,多多交流..


  回复者:wonyen    回复时间:2005/5/16 16:08:07    [第3评]
xiaomiao兄太客气了 我在论坛那边为你新开了一个法律咨询的版块,你有时间的话也过去主持一下哦


  回复者:清明如水    回复时间:2005/6/21 23:22:59    [第4评]
我的毕业论文写的是动产善意取得,来学习一下 ,记得看孙宪忠老师的《物权法研究》看到脑袋都大了,物权行为理论好难理解


  回复者:xiaomiao    回复时间:2005/6/26 8:01:04    [第5评]
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民法,首创于萨维尼,xiaomiao对此也做了些许小文,待我整理下一起探讨如何?


  回复者:aa001021    回复时间:2012/1/26 1:30:03    [第6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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