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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专栏
> 物权篇:物权行.
xiaomiao 的主页网址:http://wonyen.net/home.aspx?id=x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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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aomiao
的【
理论研究
】专栏
作者:
xiaomiao
发表时间: 2005/6/26 8:27:47 查看: 3324 评论: 4
标题:
物权篇:物权行为(5)-原创
物权行为的具体论述(2)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存的情形
存在于买卖、赠与和互易这些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
就以买卖而言,我们称为“买卖”的活动一般都包括两个阶段,先是订立买卖合同,再是履行这个合同。
这两个阶段的关系如此密切,有时几乎分不开(在现货交易中更是如此)。但在民法理论中,这两个阶段又是可分的,前一阶段是成立一个合同,是债权行为。后一阶段是移转标的物(买卖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是物权行为。
自己清偿
物权变动的目的在很多情形下并非清偿依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而是清偿法定之债。比如,因为失手打坏他人的茶杯,赔偿一个新茶杯给对方。赔偿之前,双方并不存在任何意思表示,包括债权意思(当然,如果双方先达成和解合同,并依和解合同履行,又另当别论)。
如果侵权人交付茶杯的目的是先借给对方用两天,等自己另外买一个新茶杯后再赔给对方。这里也有交付的行为,却不发生物权移转。
既然必须以法律行为来界定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将其界定为以物权变动意思为内容的物权行为,可以顺畅地说明意思表示内容与法律效果内容的一致性,而清偿意思则与物权变动的效果内容不同,在逻辑上背离了法律行为的普遍特征。
第三人清偿
民法上有所谓第三人清偿,比如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丙以清偿甲作为出卖人的义务为目的而交付标的物,乙受领之。乙丙之间在交付前并无意思表示。如何确定物权变动的要件?
如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丙和乙之间有让与合意并交付,物权发生转移。进而,由于丙有清偿甲的债务的意思,甲的债务消灭。
让与担保
该过程由两个部分构成:
设立担保的合意
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的合意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移转合意的情况下,采取占有改定的交付方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不仅如此,该物权行为附有解除条件: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该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归于消灭,先前移转的标的物所有权复归于债务人。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只要存在着让与担保,就一定存在着物权行为制度。
在让与担保的情况,第三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转移财产权。双方也许先订有债权合同,第三人负有移转财产权以供担保的义务,这可以用债权形式主义来解释物权的变动。可是,第三人也可能不愿意先负担有这样的债务。这样,债权形式主义者恐怕也是不得不确认存在一个要物合同,毫无必要地使法律关系复杂化。
代物清偿
所谓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合同。
比如,甲欠乙100万元,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约定:如果将其所有的一座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就可以使得甲的付款义务消灭。
代物清偿虽然是合同,但是并非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在没有代物清偿协议的情形下,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如果不符合债的内容,本不应发生清偿的效力(债务消灭的效力),而代物清偿合同则使得他种给付的受领具有了相当于清偿的效力。
代物清偿合同乃是要物合同,即,清偿人并不因此而具有为他种给付的义务(比如,甲并不因为上述约定而负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如果甲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则付款义务消灭;如果甲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则甲仍须履行原定的付款义务。
只有债权行为而没有物权行为的情形
期货经纪合同
在期货经纪合同之下,客户将一笔钱(这里假定为现金的给付)支付给经纪公司作供期货交易中使用。
客户并无义务提供这笔资金,只不过一旦提供,对方即有义务对其妥善经营。
与此类似,如果甲乙约定,如果乙将某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丙,则甲付给乙1000元,并其根据约定,丙并不取得独立的债权(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乙对丙并无债务,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则如何说明丙能够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因采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原则,故所谓附条件买卖,买卖契约本身完全成立,并未附有条件,而是移转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附有条件。
分享到:
xiaomiao于2005/6/26 8:29:40经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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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物权篇:物权行为(5)-原创
回复者:
霞霞
回复时间:2005/7/4 23:41:16 [第1评]
老大,来看看,你搞的什么法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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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者:
xiaomiao
回复时间:2005/7/8 19:42:06 [第2评]
霞霞,这是我的学习提纲,对问题没有深入,显得有些乱...
还有很多部分列,发不了那么多,就这个物权行为都有厚厚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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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每页显示 1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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