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逸首页 小文论坛 文逸博客 精华文章
 首页 | 新闻 | 论坛 | 博客 | 专题 | FTP | 金融 | 微博 | 图库 | MyHome | 搜索 | 登陆 | 注册 | 帮助 | 设为首页  ·在线人数: 4977
 §您的位置:文逸首页 > xiaomiao 's home > 【理论研究】专栏 > 物权篇:物权行.
xiaomiao 的主页网址:http://wonyen.net/home.aspx?id=xiaomiao 给我留言

 § xiaomiao  的【理论研究】专栏

  作者:xiaomiao  发表时间: 2005/6/26 8:06:02    查看: 3107     评论: 2
标题: 物权篇:物权行为(1)-原创

物权行为入门篇--版权归属小文论坛,转载请注明!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需要理清的几个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讲法律事实区分为事件(自然事实、状态)和行为,将行为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将合法行为区分为表示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就是非表示行为。将表示行为区分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

准法律行为指不成立的、无效的、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的表示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一种行为,具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特征。



法律事实



法理上的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法律事实是客观的,纯粹的内心活动不是法律事实。纯粹的客观现象,不为法律规范所调整,也不是法律事实。

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两个必备的条件。

依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两类。

法理的法律行为是广义的法律行为,所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包括引起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所有行为。

广义上的法律行为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




法律事件



法理上的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




法律行为(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狭义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来源于德国民法。

按行为有无私法效果意思可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其中能够产生私法效果意思的表意行为就是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这和我们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内涵是一致的。不产生私法效果意思为必要的非表意行为通常我们称为事实行为。


萨维尼对法律行为作了个经典的表述:“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这一经典的表述缊含了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合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效果的行为。其它不成立的、无效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未定的意思表示瑕疵行为是准法律行为。

在德国民法典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作为两个概念并列使用,离开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则不存在。

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在于形成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行为,它可以是一项或几项行为,但其中至少一项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此处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某种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我国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就是移植德国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上没有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一样,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
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内涵要大于法律行为,相当于法律行为加上准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两个要素构成。

内心的意思有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层次,表示意思指意思的具体内容及要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效果意思是意欲使其表示意思内容引起私法上法律效力的意思。

当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时候,就是一个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瑕疵,不会发生意欲的法律效果。同时效果意思把事实行为区分开来,事实行为只有表示意思而没有效果意思,不需要外部表示行为即可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定的行为,不可创设。



有时一个意思表示就能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那么这一意思表示本身就构成法律行为。一般来讲,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一个以上的法律行为,但一个法律行为只能产生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产生二个或二个以上具体的法律关系。一个法律行为可以有几个意思表示,但这几个意思表示都是为了使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以一个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没有对民事行为作进一步的划分,我们认为民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



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致的,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五种类型。


德国民法把法律行为与人、物一道,构成了完整的三位一体结构。它又与民法典物法和人法中的债法总则、合同、物权行为、遗嘱、婚姻、继承契约等一道,构成了一个等级有序的概念位阶。



事实行为


不产生私法效果意思为必要的非表意行为通常我们称为事实行为。

如无因管理就是一个事实行为,而不当得利是一个事件,都能引起债的发生,都是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亦是有意识的行为,它必然包含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某种效果,而且作为一个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行为也必然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但与法律行为不同的是,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如拾得遗失物,无论行为人是怀着怎样的心态去捡,无论他是否有取得该物的意图,物权都不会发生转移。这个行为不会发生行为人意欲的物权变动,因为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的。




 

分享到:

xiaomiao于2005/6/26 8:18:08经过修改.
管理日志】【我要评论

 §评论: 物权篇:物权行为(1)-原创

  回复者:wonyen    回复时间:2005/6/26 13:36:23    [第1评]
xiaomiao兄蛰伏这么久原来是在潜心写文章,不出则已,一出即是精品..


1 条评论;  每页显示 15 条评论;   1 / 1               ↑到页首




您未登陆,发表评论时请填写: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评论: 物权篇:物权行为(1)-原创
内容 (8000字以内)
 (CTRL+ENTER提交) 
  关闭窗口  
用户登陆
我要发表文章
搜 索
§xiaomiao 的网志导航
感想随笔(0)
生活休闲(0)
饮食健康(0)
自然妙趣(0)
潮流时尚(0)
游览见闻(0)
情感绿洲(0)
娱乐搞笑(0)
读图时代(1)
影音视听(26)
商业新知(0)
理论研究(9)
时事纵横(0)
社会文化(0)
文学欣赏(0)
教育学习(0)
§xiaomiao 的友情链接
关于文逸 | 小文论坛 | 文逸博客 | 文逸金融 | 精华文章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WWW.WONYEN.NET 2003 - 2021  闽ICP备09016518号-16   本站最高 10508 人同时在线,发生时间 2005-5-17 5:09:15 
 文逸科技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