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逸首页 小文论坛 文逸博客 精华文章
 首页 | 新闻 | 论坛 | 博客 | 专题 | FTP | 金融 | 微博 | 图库 | MyHome | 搜索 | 登陆 | 注册 | 帮助 | 设为首页  ·在线人数: 1589

发表新帖 我的主页  用户登陆 返回上页 收藏本帖 文友爬行榜

标题:安乐死-合法还是非法?
[作者] xiaomiao [发表时间] 2005/5/17 7:12:56  [回复] 5  [点击] 4093

 [作者] xiaomiao   [头衔] 论坛类别管理员  [经验] 54499  [等级] 大将   [发帖] 786   [回帖] 29  [登陆] 927
[发表时间] 2005/5/17 7:12:56  [楼主]
标题: 安乐死-合法还是非法?
 
由于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成就印象太深刻了,以致于人们相信:万能的医学科学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将死亡逆转,从死神手里夺回人的生命。于是,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死亡似乎成了现代医学的目的之一,成了医务人员的主要责任之一。 
  
然而,不幸的是,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要求安乐死)占到30%以上。经验资料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在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常常可见诸于报端),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方式已经进行以久 。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人们的意见很不一致。自20世纪30年代始,西方一些国家开始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讨论。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有习惯法、判例法、成文法等。实行习惯法的国家传统上受禁止杀人和自杀的禁律支配。判例法来自法院评价患者要求实施安乐死的决定。成文法运动开始于30年代的英国。 
   
1936年英国上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但此立法建议未获通过 。1969年英国提出了自愿安乐死法案,但法案也未获通过。 
   
1939年1月25日美国安乐死协会起草了立法建议并递交纽约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的议会。这些建议均遭否决。自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美国宪法中未作出规定,亦未予以禁止的,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 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在近年来在美国,有时在按照有关的法律对安乐死指控"谋杀"的情况下,有的陪审团在实践上而不是在理论上,给予"仁慈杀人"以同情和宽大的处理。这种判例无疑对美国的安乐死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这样,在日本通过法院对刑法所规定的"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难行为"的司法解释,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法律认可。1962年12月22日(昭和37年)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的要件。该例判决认为:安乐死行为为了阻却违法性,需要具有6个要件。 这一判例更加明确地承认了有条件的安乐死的合法性。法院的判决逐步形成了日本的安乐死判例法。日本可以说是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议案,明确承认如果医生遵循了可证明安乐死合理的三个条件,并且通知了验尸官,那么他们可被免于起诉。 
   
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1995年第12号法律:"临终患者权利法案"(The Right of the Terminally Ill Act)。根据这一法律,允许开业医生按照一定的准则结束患者的生命。该法于1996年7月1日起在澳洲北部领土生效实施。这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澳大利亚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本世纪以来,在欧洲的几个国家里,法律改革使以刑法为中心的安乐死法律判决有了转变。在瑞士和德国,经过修改的刑法,安乐死不被判作谋杀,也不按照谋杀处罚。在挪威的刑法中,将"仁慈杀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行处理。在前苏联和波兰的刑法中,对安乐死作出医学特殊的规定,以同情受害人以及应受害人要求为动机的杀人,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争论也较大。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类。否定说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我国目前尚没有安乐死的成文法,根据现行的《刑法》解释,安乐死属于违法行为。 如何规范和控制安乐死的实施,以杜绝目前安乐死实施中的混乱和滥用,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安乐死问题是属于"真理再向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的典型情况。由于一些诸如"权利"、"义务"等的关键术语模糊性和歧义性,某一种概括性的解决办法总是充满被由于滥用的危险。法律或政策具有强大的象征价值和强迫代价,这使得从某行动是道德上正确的(或错误的)推出应该制定一项法律或政策来鼓励(或禁止)它,往往变得不可靠。于是,对于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鉴于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关于安乐死的一个适当的政策应当是向荷兰那样肯定安乐死的非法性,但是承认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安乐死可以阻却其违法性。

分享到:

欢迎光临国内资源版!  小文论坛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论坛,如果你有宣传的绝好机会,  别忘了把小文论坛推荐给亲朋好友,谢谢支持!

 [作者]xiaomiao [头衔]论坛类别管理员 [经验]54499 [等级]大将  [发帖]786  [回帖]29 [登陆]927
[发表时间]2005/5/17 7:29:34 [1楼]
人有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一直是人们争论的主题。在我国,除了司法机关因犯罪人犯罪可以依法处以死刑外,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结束他人的生命。

从刑法意义上讲,安乐死包括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象医生给病人注射毒药让其无痛苦死亡的即是,是出于一个积极的行为-注射!消极安乐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医生说这个病人没法救了,救了也白救,其家人也放弃了治疗,由其自己自然死亡,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当然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构成遗弃罪,也不会是故意杀人罪。对消极不作为的安乐死,我们估且叫它安乐,其实一点也不安乐:(,一般不会涉及到刑法对其的评价。

当然我国对此的研究还在进行之中,如何规范安乐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欢迎光临国内资源版!  小文论坛是一个开放、自由的论坛,如果你有宣传的绝好机会,  别忘了把小文论坛推荐给亲朋好友,谢谢支持!
xiaomiao 2005/5/17 7:37:10

 [作者]wonyen [头衔]站长 [经验]6019025 [等级]大主帅  [发帖]2789  [回帖]1777 [登陆]2388
[发表时间]2005/5/17 11:32:16 [2楼]
安乐死的是非似乎已经超越了法律或道德的范畴,而只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当事者的意愿来进行临时性的选择了

个人感觉,就象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其实每个人也同时拥有死亡的权利,一旦活着的理由和意义都已经小于不活着的理由和意义时,死亡也就变得无可厚非了  


青青翠竹,无非正道;郁郁黄花,尽是真情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作者]jojoxiamen [头衔]论坛贵宾 [经验]1125 [等级]平民  [发帖]1  [回帖]21 [登陆]33
[发表时间]2005/8/8 18:22:13 [3楼]
也许从法律上来讲,立法者考虑得更多的是在赋予医生生杀大权的同时,会不会在一定程度是上纵容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安乐死存在太多的不客观因素,一旦不为罪,太难以定罪,也太难以规范了...
从道德上,我们可以去理解家属的心情
从立法上,我们也应当理解立法者的立场...
因为是要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
生命毕竟是最宝贵的...

呵呵,不过我个人的话倒是满赞成的...
 


jj

 [作者]清明如水 [头衔] [经验]2123 [等级]上尉  [发帖]293  [回帖]114 [登陆]310
[发表时间]2005/8/16 18:29:28 [4楼]
安乐死就像是否要废除死刑制度一样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人权以生命权为基础 , 由于法制的发展的程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很小,个人认为自由之上,法律的核心精神也是平等自由,人可以有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而生命只有一次,要慎之又慎。
  最近在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 沉默权制度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讨论下。
   三人行,必有我师。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为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作者]sb [头衔]听风版主 [经验]12340 [等级]大将  [发帖]888  [回帖]972 [登陆]536
[发表时间]2005/9/8 1:04:14 [5楼]
希望它合法...  


跟自己说话的人

5 条回复; 10 条/页;  1 / 1     第   ↑到页首
您未登陆,发帖前请填写: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回复: 安乐死-合法还是非法?
排版
粗体斜体下划线居中飞翔文字移动文字发光文字阴影文字插入超级链接插入网页插入下载地址插入Email地址插入图片插入Flash插入RealPlay文件插入Media文件插入QuickTime影片插入背景音乐插入代码插入引用
插入表情:表情符号   使用帮助
内容 (8000字以内)
 
  关闭窗口  
[论坛列表]

小文诊所 创业经验
金融创新 家庭理财
居家旅行 国内资源
职业生活 配置应用
饮食文化 实盘记录
温情一刻 国外资源
法律频道 红旗社区
妇幼天地 商标标准
站务处理 蓝总看盘
奖励认证 开源软件
故障咨询 求助中心
公益活动 手机软件
网络经济 文史研究
期货专版 代理试用
网页制作 人才交流
分类广告 房产观澜
体育资讯 雅瑟风流
初学园地 美术贴图
股海风云 听风茶轩
管理学院

[今日热帖]

关于文逸 | 小文论坛 | 文逸博客 | 文逸金融 | 精华文章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WWW.WONYEN.NET 2003 - 2021  闽ICP备09016518号-16   本站最高 10508 人同时在线,发生时间 2005-5-17 5:09:15 
 文逸科技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