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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至此确立了一项规则,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司机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事故司机承担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车与车的事故谁有错谁承担责任,车与人的事故即使司机没有错也要承担责任,行人有错的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责任。唯一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如果是行人故意去撞车的,司机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呵!现实生活中是存在这样的笨笨的。提醒出行的朋友请小心开车..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总体上讲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也有其特殊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越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分担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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